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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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贷款本金392995.81元及利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02月12日的利息为500020.57元、复利为321818.24元,该日之后至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付);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支付律师费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739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