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17,578.85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7月10日,利息21,008.92元、罚息4059.15元、复利1613.07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计付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63元、公告费560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7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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