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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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17,578.85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7月10日,利息21,008.92元、罚息4059.15元、复利1613.07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计付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63元、公告费560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