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武夷山市臻叶茶叶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借款本金2689565.42元及利息616021.27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5月18日止,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武夷山市臻叶茶叶有限公司应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三、驳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3244元,公告费260元,由***、***、***、***、***、***、武夷山市臻叶茶叶有限公司等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11-16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