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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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和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顾某死亡所致各项损失合计441323.8元,扣除周志文垫付的30000元,尚需向原告支付411323.8元,该款由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290.5元(原告已预交2581元),由原告***、***负担15.5元,由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275元,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02-13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