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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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第二医院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4718.57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7.9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73.95元,由***负担148.95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5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