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理赔款142923.2元。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各项损失合计7847.8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34元,鉴定费2520元,合计315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长安保险负担3000元,由被告***负担100元,由原告***负担54元。各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代理审判员王昊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庞蕾 |
| 裁判日期 | 2017-03-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