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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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龙泉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州好乐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损失40644元; 二、驳回原告福州好乐园艺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龙泉营销服务部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0元,由原告福州好乐园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44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龙泉营销服务部负担926元(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