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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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嘉善园香壹号足浴休闲会所叁号店立即停止提供点播并从其系统中删除影片《梦想合伙人》; 二、被告嘉善园香壹号足浴休闲会所叁号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0000元(含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420元,由被告嘉善园香壹号足浴休闲会所叁号店负担6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04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