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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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常州市张仙美副食品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第200075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 二、被告常州市张仙美副食品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开支共计7718元; 三、驳回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常州市张仙美副食品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08-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