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福建博尔轻纺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浦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博尔轻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6737.5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月11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69元,由被告福建博尔轻纺有限公司、***负担9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21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