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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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福建皓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行 |
| 类型 | 关于申请人刘世宝与被执行人福建皓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结案报告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关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皓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结案报告 (2020)冀0922执52号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福建皓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少林路26号中关村海西基地A30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MA2YL0559B 法定代表人:杜加银,经理。 二、案件的由来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皓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冀0922民初26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本金6065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800元。 三、案件的执行经过 本院于2020年通过法院特快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皓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达成书面的和解长期履行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5000元就视为被执行人履行完毕该案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判决书中涉及的其他债权。二、被执行人自本协议提交法院之日起2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15000元,该笔款项汇入法院已经冻结的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中,由法院进行扣划。被执行人于2020年7月2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5000元,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5000元。该剩余3万元汇入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开户人:***,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行,卡号:62×××49)。三、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四、如被执行人违法本协议任一约定,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就原判决确定的全部债权主张权利。 四、处理意见及理由 本案执行法官认为,案件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文)的规定,本案以和解长期履行结案。 执行法官 王建东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姚建德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