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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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重庆新路航船务有限公司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靖江市泰和船舶有限公司 三峰靖江港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武汉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新路航船务有限公司赔偿损失84400元及其利息(2015年7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重庆新路航船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5元,由新路航公司负担2679元,海通公司负担1786元。海通公司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路航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三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