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唐山中融物流有限公司
上海帆岚物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唐山中融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35300426元;

二、被告唐山中融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36000426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2018年3月2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35300426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给付全部欠款本金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唐山中融物流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已承担担保责任范围内向上海帆岚物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536元,原告中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121768元,由被告唐山中融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普通程序的交费标准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9-17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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