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金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宜净水处理化学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金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江苏宜净水处理化学品有限公司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06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40元,由金兴公司负担。宜净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1065元由金兴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金兴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宜净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