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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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凤支行 湖北渝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来凤渝龙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来凤渝龙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凤支行借款本金109704.93元,并从2020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7.125%支付利息; 二、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凤支行对来凤渝龙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来凤县交通运输局的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及利息在来凤渝龙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优先受偿后不足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凤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计1800元,由来凤渝龙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汇款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