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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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泰来县大兴镇海涛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 唐山曹妃甸区科农水稻种植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4执9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泰来县大兴镇海涛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唐山曹妃甸区科农水稻种植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后唐山曹妃甸区科农水稻种植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泰来县大兴镇海涛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泰来县大兴镇海涛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