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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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中恒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皖03民终18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中恒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维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中恒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0)皖0311民初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安徽中恒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判令***按未支持金额占其主张金额的比例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并承担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未准许安徽中恒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租金标准的鉴定申请,程序违法,且导致事实不清,依法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一审判决酌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依法应予纠正;3.一审法院以安徽中恒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所证明的情形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可以延期交房的情形,以及安徽中恒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发生延期情形时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未采纳安徽中恒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顺延交房期限的抗辩理由。该理由明显与合同约定不符,依法应予纠正;4.一审判决未支持安徽中恒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行使抵销权的抗辩主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纠正;5.一审法院决定的诉讼费负担明显不当,依法应予纠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安徽中恒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49416元及面积差16620元,于2020年7月31日前支付44825元,剩余款项扣除办证费用55751元及4647元(***应付物业管理费8883元扣除一审诉讼费4236元后的剩余金额=4647元),尚有60813元于2021年1月31日前付清; 二、安徽中恒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11月30日前将契税交至不动产登记机构,双方凭缴费凭证在三日内多退少补;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8472元,减半收取计4236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288元,减半收取1644元,由安徽中恒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四、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吴公礼 审判员 李 艳 审判员 胡松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唐红艳 书记员蔡轶男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