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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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海建材有限公司 钦州市琪鑫置业有限公司 广西平南县明锋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解除原告广西大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平南县明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签订的《聚羧酸母液产品及减水剂复配生产线供需合同》; 被告广西平南县明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8734元给原告广西大海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广西平南县明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的第三十一日起向原告广西大海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尚欠货款108734元为基数(如期间有支付,相应扣减),按月利率2%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被告广西平南县明锋建材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广西大海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编号为2017111003的10T/次复配自动化生产线设备一套【罐体一个(型号Φ2100mm*32000mmCDR钢)、搅拌轴一条(型号Φ800mm*3100mm普钢)、搅拌电机及减速箱各一个、循环泵一个(型号PZ-4KW)、出料泵一个(型号PZ-2KW)循环管40米(型号Φ80mm碳钢无缝钢管)、控制电柜一个、2T电子计量秤一台、存储罐二个(10方米)、进料管60米(型号Φ90mmPC管)、进料泵二个(型号PZ-2KW)、操作平台一个(400mm*200mm*35000mm)、阀门六个(型号Φ80mm*3,Φ90mm*3)】; 驳回原告广西大海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款可汇至户名为:平南县人民法院;开户行:邮政储蓄银行平南县支行;账号:10×××88)。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570元,减半收取计1285元(原告广西大海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广西平南县明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70元(汇款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