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宁海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鹏扬建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广西鹏扬建筑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工程款15385.3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15385.39元,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4月3日起至该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84元(原告已预交92元),减半收取92元,由被告广西鹏扬建筑有限公司负担92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须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5-19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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