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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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9)桂0602民初2861号判决的第二项; 二、变更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9)桂0602民初2861号判决的第一项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广西枫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3689.74元、水电公摊费330.14元,共计4019.88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广西枫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或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已预交),均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