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迁安市九江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滦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用10000元,伤残赔偿损失110000元; 二、被告迁安市九江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31100.11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6元,由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358元,被告迁安市九江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91元,由原告***负担1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