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冠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偿还广西冠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8年1月1日起计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8元,减半收取计504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