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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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京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乐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支公司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6119元。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3980.18元。 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17599.18元。 上述一、二、三项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支公司承担32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承担21元,由被告***承担92元,由原告***承担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