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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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蒲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医疗费196013.53元、后续治疗费3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60元、营养费1200元、护理费3360元、误工费20240元、残疾赔偿金246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281741.5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3360元、误工费20240元、残疾赔偿金246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63268元(已付10000元,应从赔偿款中予以扣减)。 二、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下余医疗费186013.53元、后续治疗费3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60元、营养费1200元,共计218473.53元的90%,即196626.17元。(被告***已付原告***15000元,从赔偿款中予以扣除,待其履行完案件受理费及相关义务后,余款予以退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5044元,减半收取2522元,鉴定费2936元,共计5458元。由被告***负担5258元,原告***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