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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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宛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保险赔偿金122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保险赔偿金69789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保险赔偿金10633.72元; 四、原告***、***、***在收到理赔款后即时返还被告***2740.06元; 五、冀B×××**小型轿车所有权归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所有;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0元,反诉费30元,由原告***负担30元,被告***负担2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交费指定账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2×××19),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8-27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