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金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好益施建材有限公司
河南省豫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河南金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好益施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款252517.5元及利息(从2013年12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进行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乡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河南好益施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00元,减半收取3450元,由被告河南金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

裁判日期 2020-05-29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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