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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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徐州宝丰特钢有限公司 徐州金力建材有限公司 徐州牛头山铸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徐州金力建材有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8年6月21日,利息、罚息、复利计306979.19元;自2018年6月22日起,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如被告在2019年5月6日后有相应还款的,该款项可按合同约定的清偿顺序予以折抵; 二、被告徐州金力建材有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370900元; 三、被告徐州宝丰特钢有限公司、***、***、***、***、***、***对被告徐州金力建材有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确认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徐州牛头山铸业有限公司享有担保债权,债权金额为本金2000万元、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2018年12月19日)及律师费370900元; 五、驳回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19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5194元,由被告徐州金力建材有限有限公司、徐州牛头山铸业有限公司、徐州宝丰特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