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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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丰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徐州红彤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徐州紫水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宝德能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徐州紫水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0万元利息(利息计算到2018年1月16日为241717.01元,以后按照年利率5.655%依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以原告还贷系统确认数额为准); 二、被告江苏宝德能源有限公司、徐州红彤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丰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被告偿还后,有权向被告徐州紫水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为23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还,由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8-01-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