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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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南豫能菲达环保有限公司 河南省中原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河南豫能菲达环保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山东眀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1243159.1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8月2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反诉原告)河南豫能菲达环保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山东眀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全保证金16.65万元、履约保证金450万元,共计466.65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16.65万元利息自2018年8月23日起,450万元利息自2018年9月23日起,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原告(反诉被告)山东眀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河南豫能菲达环保有限公司交付涉案项目即“河南省中原大化集团化肥事业部、甲醇事业部氨法脱硫EPC项目”竣工资料。 四、驳回原告山东眀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河南豫能菲达环保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46246元、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眀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54533元、河南豫能菲达环保有限公司承担96713元。反诉受理费12760元,由山东眀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0400元、河南豫能菲达环保有限公司承担23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