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腾升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裕鸿置业有限公司 河南中企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裕鸿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腾升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工程款8644125.16元及利息(以8644125.1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8月26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被告河南裕鸿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腾升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11月30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三、驳回原告腾升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218元,由原告腾升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067元,被告河南裕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8151元;鉴定费16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河南裕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04-16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