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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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昶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 张家口市京北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 河北昶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京北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昶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家口市京北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81473.62元,违约金3094765.2元。并从2020年4月1日起,以剩余欠款数额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支付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张家口市京北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21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河北昶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3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