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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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盛区红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八音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八音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万盛区红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5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3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以年利率6%为限)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年利率6%为限)计付);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万盛区红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被告重庆八音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