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
重庆育恩联合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重庆蓝天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
重庆融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育恩联合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借款本金8737915.93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5%再上浮50%计算,且以不超过年利率11.04375%为限,罚息利随本清);

二、被告重庆融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蓝天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育恩联合妇产医院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2965.42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7965.42元,由被告重庆育恩联合妇产医院有限公司、重庆融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蓝天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31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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