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泰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重庆鸣庭物流有限公司
陕西通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重庆泰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鸣庭物流有限公司运费451250.8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451250.8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至付清之日止);

被告重庆泰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鸣庭物流有限公司保证金5万元;

反诉被告重庆鸣庭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重庆泰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160690元;

驳回原告重庆鸣庭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反诉原告重庆泰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诉讼费9812元,由原告重庆鸣庭物流有限公司承担1632元,由被告重庆泰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8180元;本案反诉诉讼费减半收取为3070元,由反诉原告重庆泰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1535元,由反诉被告重庆鸣庭物流有限公司承担15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19-09-22
发布日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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