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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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徐州绿海食品有限公司 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徐州绿海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按照原被告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的约定计算,在利息总额中扣除已偿还的利息64335.46元)。 二、被告徐州绿海食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评估报告中载明的抵押物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州绿海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6900元,被告徐州绿海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10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