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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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太平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濮阳市远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车辆更换维修费用、贬值损失共计3704338元。 二、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赔偿责任,被告***、***、***、***、***在继承江天畅遗产范围内与被告重庆太平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濮阳市远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车辆更换维修费用、贬值损失、鉴定费共计1509566元。 四、驳回原告濮阳市远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229元,由原告濮阳市远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296元,被告重庆太平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4105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负担138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