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天飞镒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天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天飞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天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38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1日至2019年7月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天津天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天津天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44元,被告天津天飞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