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鸿森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爱华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深圳市爱华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州鸿森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83965.8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883965.8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5年1月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64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深圳市爱华动力电池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