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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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徐州市矿山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款为人民币286160元; 二、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2861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0元,由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负担790元,由原告***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3-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