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福建申发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102执5165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

负责人:李欣,行长。

委托代理人:余晓婷、朱贻澍,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福建申发置业有限公司,住***。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福建申发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64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要求被执行人***、***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591997.39元、逾期利息234793.74元、罚息31761.79元(逾期利息、罚息暂计至2016年4月20日,之后的逾期利息和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有权以被执行人***提供的抵押物即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曙光路办公房产(榕房预QR字第××号)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优先清偿上述债务;被执行人福建申发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37668元、公告费56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经过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福建申发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申发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福建申发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经向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申请人对查控信息予以确认。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2019年12月13日,申请执行人以本院处置被执行人***、***的房产所需周期长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闽0102民初646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叶家耀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沈曦

裁判日期 2019-12-13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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