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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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天宇博瑞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智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1008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310080元为本金,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 二、被告新疆天宇博瑞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智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已生产的三套设备物料损失469098元、成品物料场地占用费167670元、仓管费63504元、人工费520478.54元;以上合计1220750.54元; 三、被告新疆天宇博瑞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智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已采购仍存放在仓库内的备料损失566846.84元、已消耗备料产生的价差损失1453355.95元、备料场地占用费292295.8元,仓管费为63504元。以上合计2376002.59元; 四、被告新疆天宇博瑞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智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赔偿资金占用成本损失1591770.95元; 五、被告新疆天宇博瑞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智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赔偿预期利润损失5039443.68元; 六、驳回原告广州智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739元由被告新疆天宇博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6076元,原告广州智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6663元。评估费50000元(已由广州智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垫付)由被告新疆天宇博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7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