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唐山市金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金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曹妃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 厦门港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妃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KFJS-SG-10-004)。 二、被告曹妃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079113.87元。 三、被告曹妃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其中: 工程款4160372.88元(20048877.75元-15888504.87元)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2年5月23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工程款1055204.09元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3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四、被告曹妃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4220287.63元,并以该应返还履约保证金4220287.63元为基数,向原告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支付自2011年12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五、被告曹妃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679847.86元。 六、驳回原告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反诉原告曹妃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部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0816元,由原告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负担20018元,由被告曹妃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0798元;反诉部分案件受理费40元,由反诉原告曹妃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116170元,由原告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负担58085元,由被告曹妃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8085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