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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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徐州市永邦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泸西县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322511.72元,扣除其已赔付的100000元及被告***垫付的49000元,尚需赔偿原告***173511.72元(被告***垫付的49000元,此款应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在上述322511.72元赔偿款中扣减并直接支付给被告***);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被扶养人生活费7298.4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被扶养人生活费13137.12元; 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被扶养人生活费21895.2元; 五、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1800元,被告徐州市永邦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20275元;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275元,由原告***负担2350元,由被告***和被告徐州市永邦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9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