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江拓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江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星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2民初13071号民事判决;

二、***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中星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垫付工资63955元及利息(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驳回中星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江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中星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22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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