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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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合计120000元; 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合计33306.3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鉴定费5280元,合计59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5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