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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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县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丧葬费、护理费、近亲属处理丧葬事宜的费用、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等费用,合计198735.68元(120200元+200427.27元-92491.59元-30000元); 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县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向被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诚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的医疗费、丧葬费,合计122491.59元(92491.59元+3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0元,由原告***、***负担200元,由被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诚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22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