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衡泰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宝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民初1462号 原告:成都衡泰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薛昆,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宝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再锋。 原告成都衡泰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云南宝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成都衡泰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成都衡泰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李蕊 审判员李锋 审判员白昱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武雨 |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