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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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昊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西城建筑工程公司 武汉市滠口裕丰网络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武汉昊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位于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裕丰园小区中的第2幢2单元1层03号商铺的物业服务费合计21229元(自2017年9月4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 二、被告***向原告武汉昊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位于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裕丰园小区中的第2幢2单元1层02号商铺的物业服务费合计23999元(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 三、被告***向原告武汉昊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电费174808元、水费4520元,二项合计179328元; 四、被告***向原告武汉昊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水电费的资金占用利息(该利息以水电费17932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6日起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 五、被告***向原告武汉昊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返还电表装置费2050元; 六、被告***对上述第二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武汉市滠口裕丰网络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五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驳回原告武汉昊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70元、保全费1770元,二项合计4240元,由***和武汉市滠口裕丰网络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