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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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青01民初625号民事判决第二、第三、第四项; 二、变更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青01民初62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青海天玺多吉地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国家开发银行借款本金30000000元、利息321718.75元、复利5636.78元、罚息683312.50元、罚息复利2626.75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24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25%后再上浮30%计付罚息,以累计产生的利息321718.7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25%计付复利,以累计产生的罚息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25%后再上浮30%计付罚息复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收费5839.31元由国家开发银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