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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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 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日喀则供电公司 天南建材五金机电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南建材五金机电商行经营者***(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日喀则供电公司返还位于日喀则市青岛路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日喀则供电公司商品房; 二、被告天南建材五金机电商行经营者***(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日喀则供电公司一次性支付2018年1月至2018年8月租金12800元; 三、被告天南建材五金机电商行经营者***(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日喀则供电公司一次性支付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房屋占有使用费8000元。 如当事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20元,由被告天南建材五金机电商行经营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15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